政府如何立案來讓我們外籍新娘得到更好的保障

一個大陸朋友提起他來到臺灣,處於臺灣人的包圍之中,不像在美國,美國人一眼就可以看出你是中國人。在台灣,如果他不說話,他們也很難看得出來。即便不會講閩南語也沒關係,在臺灣都是說國語的,即使外省腔重,也可能被當作外省人。一提起来自大陸,臺灣人就會講到:大陸現在環境變好了!
朋友說如果說提到来自上海,臺灣人會很是驚訝的說:上海好!上海很好!我們很多台商都在那裡發展。
很多臺灣人去過大陸,所以對大陸的現況大都還是了解的,經濟有所提升。於是我跟朋友說:嫁到臺灣這裡的大陸新娘都是很賢慧的,身邊很多朋友娶了大陸新娘,每個漂亮又孝順,這裡的公公婆婆都讚不絕口。
我跟那位朋友說,隨著海峡兩岸的交流日益密切,大陸與臺灣通婚也越來越多。自臺灣開放大陸探親以來,兩岸结為夫妻已超過三十萬對。像大陸丈夫迎娶臺灣媳婦也有,只是不多,大多數是大陸新娘嫁到臺灣。
然而,早期大陸新娘還是有被法律條文所限制。
我國政府早期有規範,大陸新娘婚後前兩年每年只能在臺灣停留半年,第三年才可以申請團聚半年並可延長半年,然後再繼續申請。結婚滿兩年或已生育子女者才能申請臺灣居留權。早期政府對於居留權實行配額管理,每年僅三千六百名。
大陸新娘經過多年排隊取得居留權後,還要再等兩年後能才領到身分證,之後四個月後才能享受健康保險。在此之前,大陸新娘不能生病,否則將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,連懷孕時每次做產前檢查也要比别人多交一千五百元新臺幣。幸好這樣的條例,目前已改善了。
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於98年8月14日修正,取消團聚結婚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。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,經團聚許可入境,通過面談並辦妥結婚登記後,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證。
取得依親居留證後,自發證日起算或申請長期居留日往前推算滿4年,每年在臺居留期間逾183日,即可申請長期居留證。取得長期居留證之日起在臺合法居住連續2年,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,即可申請定居證;定居證取得後,始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,取得身分證。但3個月內須補具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,否則本署可撤銷其定居許可,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。

依現行健保法規定,大陸配偶持有團聚、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,在臺灣地區居留滿六個月起,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,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,不受在臺居住滿六個月之限制,自受僱之日起在工作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。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,指連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,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,併計達六個月。
朋友聽了後,覺得很感動,她的表妹就是嫁到臺灣的外籍新娘。本來還很擔心表妹嫁來臺灣會受苦,現在看到法令有相關保障就鬆了一口氣了!
政府現在對於新住民的保障已經有完整的妥善制度,為了就是能夠快速適應這個社會,讓下一代有更好的幸福